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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教育局2021年普通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来源:晋中市教育局 时间:2021-09-24 19:45: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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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招生动态栏目为您带来晋中市教育局2021年普通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山西中专学校招生动态

  各县(区、市)教育(科技)局: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1年普通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规范普通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作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任务。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公民同招”。遵循公平公正,突出标本兼治,强化教育治理,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坚决杜绝违规跨区域招生和争抢生源现象,切实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一)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全覆盖

  1.凡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拟就读公办小学的儿童,由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房屋所有(产)权证》《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登记,实行就近划片登记入学。

  拟就读公办初中的学生,由所在地的小学提供毕业生花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系统信息比对后,实行划片免试分配入学。若户籍和房屋所有(产)权证发生变动或在外地小学毕业的本地户籍学生,需携带证件到拟就读初中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登记。

  2.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入学。继续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学位不足的片区,要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户籍地或迁入地入学,但不得在两地同时报名入学。学籍不在拟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地的,需提前携带相关证明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登记。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保障随迁子女就读名义跨审批区域招生。

  3.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根据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保障其他人员子女入学。依据相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含企业高管子女)、山西省高校园区正式教职工子女入学。各类人员子女信息及证明由相关部门提供,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5.保障学校布局调整区域内学生入学。各县在完成义务教育学校优化布局工作任务时,要摸清涉及区域的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合理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妥善安置学生入学,杜绝失(辍)学现象发生。

  (二)严格落实公民同招政策

  1.网上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采取学生自愿申请的方式,通过晋中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报名。

  2.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

  3.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市)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区、市)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地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区、市)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

  4.报名条件。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意愿、愿意承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失信被执行人员不得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5.招生办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通过晋中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预录;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电脑摇号,随机派位录取(双胞胎子女可捆绑摇号)。

  (三)规范招生录取程序

  1.统一时间节点。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统筹安排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6月底前,完成学生信息摸底、审核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等工作;7月底,完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8月20日前,完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9月底前,完成起始年级新生注册接续学籍工作。(具体时间见附件1)

  2.规范证明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和县级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优化递交证明材料和审核相关资质的便利条件和程序。要对学生入学需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列出清单,并提前告知家长。要有方便服务群众咨询的固定电话、报名登记及确认地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全过程必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不得将招生权限下放至学校。

  3.规范均衡编班仪式。8月28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城区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均衡编班仪式,不得将均衡编班工作下放到学校。坚持“三公开、三不动”,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一)普通高中招生

  1.严格管控招生计划。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招生。

  2.严格限定招生范围。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招生。所有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3.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100%指标到校”政策。指标分配办法是,按初中毕业生人数分配的基础性均衡指标占60%;依据对初中学校年度教育质量督导评估结果分配的评估性奖励指标占30%;按初中学校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主要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比例分配的倾斜指标占10%。

  4.严格填报志愿。学生必须先填报本县(区、市)普通高中,直接填报外县(区、市)普通高中的,一律按无效志愿对待(报考山西大学附属中学晋中学校、经纬中学、太谷二中空飞基地的除外),视为自愿放弃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资格。

  5.全面实施阳光招生。所有普通高中招生均在全市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上进行,一律实行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自主填报志愿、统一录取。考生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一律不能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未经统一网上录取,一律不能进行新生学籍注册。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县(区、市)为单位划定。各县(区、市)以初中学校为单位,根据考生志愿,按中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到校指标的录取一次性完成率应不低于97%。缺额计划在未录取的所有考生中按照“全县排序,择优录取”的原则补充录取。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采取统一招生录取的方式,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备案线,根据考生志愿和学生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录取学生必须达到本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备案线。地处县(市)的民办普通高中依据学生报考志愿和中考成绩择优录取;地处设区市城区的民办普通高中依据市教育局下达的分县(区、市)招生计划以及学生报考志愿、中考成绩择优录取。

  特殊类型招生。除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外,其他类型自主招生在本校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批复的体艺特长生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有关规定进行招生;自主招生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市普通高中最低建档线。

  (二)中职学校招生

  1.统筹下达招生计划。各县(区、市)结合当年初三毕业生总人数和各高中阶段学校实际,按照生源总量的40%下达中职学校招生计划。鼓励达到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学生和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报考中职学校,接受职业教育。初中毕业学生可以通过统一填报志愿或者直接凭中考准考证到中职学校报名就读。

  2.严格落实学校招生资质公示制度。各县(区、市)要按照《山西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中“每个县重点办好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要求,做好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工作。

  3.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严格按程序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确保在 2021 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工作。2021 年教育部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质量通报制度,并将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质量情况列为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遴选以及 2022 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转移支付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县(区、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科学研究制定本地的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办法。要高度重视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每个县(区、市)至少建好办强一所公办普通高中。

  (二)加强学籍管理。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前,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区域内学校设定审批后的年度招生计划数;招生完成后,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接续学籍,保持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名单与学籍注册名单一致。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普通高中学籍。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无正当理由离开本校时间超过8周或累计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多次联系仍不返校就读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保留普通高中学籍。在同一校区内中小学分设且由同一办学主体举办的学校的学籍工作归口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管理;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基础教育科(股)新增或安排1名普通高中管理人员,负责当地普通高中学籍及相关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省、市义务教育有保障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三)严肃招生纪律。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招生结束后,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笔试、面试、面谈、电话微信考察、网络登记学生信息或接收简历等选拔学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挂钩招生,严禁民办学校以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摸排登记生源、圈定占位学生,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证书、证明、选拔学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补助生活费、虚假宣传、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严禁收取择校费、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参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均衡编班”仪式,小学六年内、初中三年内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培优班、分层走班、实验班等各种名义重新编班;严禁违规招收“借读生”“插班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普通高中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私自举办“国际部”“国际班”或“境外课程班”。

  (四)严肃责任追究。健全中小学招生违规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不予下达2021年招生计划或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五)营造良好氛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咨询方式等,确保入学政策家喻户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规范新闻报道,规范各类学校网络公众平台宣传内容形式,加强风险评估,健全应急机制,确保中小学招生工作规范实施,营造出公平公开公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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